簽約流程及範本內容

簽約流程

以下說明依據國立高雄大學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處理要點:

一、締約學校之評估

締約學校應經選擇及評估,締約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且應有助本校學術的發展與提升、有意共同合作、願互惠平等對待,是合作前提。
教育部認可外國大學院校參考名冊

二、本校國外學校訂定合作協議,其主管單位如下:

(一) 校級:各一級單位相關,由國際事務處主政。


(二) 非校級:院、系所或中心級等相關,由對應學院、系所或中心主政。

     -屬院級合約,由相關學院主政。

     -屬系(所)級合約,由相關系(所)主政。

三、本校各單位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除因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者外,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雙方應本互惠與平等原則。
(二)對方應具有相當學術地位,對本校發展有所助益。
(三)雙方合作事項須有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執行。由主政單位與對方協商,協商方式不拘,可籍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
(四)雙方合作協議內容應具體明確且具可行性。內容項目至少需有合約名稱、合約起迄、簽約人、簽約日等項,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加。
(五)雙方合作協議簽署代表人層級需對等。若校級合約則為校長,院級合約則為院長,系(所)級合約則為系主任或所長。

四、簽約流程

(一)校級合約:由主政之國際事務處主辦或由提案單位簽請國際事務處主辦,如屬合作備忘錄或意向書(MOU)之協議,由國際事務處簽請校長同意簽約;如屬交換學生、交換教授、雙聯學制等交流合作協議,由國際事務處視合約內容牽涉議題會簽本校相關主管單位表示意見,提送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簽約。若合作協議屬舊約之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之性質者,由國際事務處簽請校長核可後簽約。


(二)院級合約:由主政之學院與對方商訂簽約內容,經所屬之院務會議同意後,視合約內容牽涉議題會簽本校相關主管單位及國際事務處表示意見,經校長核可後簽約。若書面約定屬舊約之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之性質者,會簽國際事務處經校長核可後簽約。


(三)系所合約:由主政之系(所)與對方商訂簽約內容,經所屬之系(所)務會議同意後,視合約內容牽涉議題會簽本校相關主管單位及國際事務處表示意見,經校長核可後簽約。若書面約定屬舊約之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之性質者,會簽國際事務處經校長核可後簽約。

五、由院/系/所簽出之合作案​之校內簽辦簽呈流程

    1.若建議簽訂校級合約,轉請國際處協助評估及辦理之合作案:院系所送出會辦本處之簽呈需說明事由(擬辦處請說明 惠請國際處參見國際合作評估表及提供本案相關意見。以及 本案如奉 核可為校級,轉請國際處協助後續簽約事宜),並附上國際交流合作評估表(本處網頁有提供電子檔,應詳填該表及提供對方的聯絡資料)、合約草案(請參考使用本處網頁/簽約範本)。

    ***  審核原則:要簽校級原則上必須兩校在系所對應上有跨三個院,否則以院系級為主;如沒有達上述標準,則需在簽呈中敘明該校在學術聲望排名或是其它方面如何有利本校,因此仍建議簽校級,以供本處會簽時提供意見,及供校長批示上參考);

    2.若為院系所級合約:由該學院、系(所)與對方商訂簽約內容,經所屬之院、系(所)務會議同意後,視合約內容牽涉議題會簽本校相關主管單位及國際事務處表示意見,經校長核可後簽約。若書面約定屬舊約之續約或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之性質者,會簽國際事務處經校長核可後簽約。    

六、凡學術合作協議內容涉及相關單位權責,應會簽本校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請參照附件國立高雄大學與境外學術研究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會辦單)

凡涉及有關下列之議題,應先會簽本校相關主管單位,並經校長核可:
1.學位授予、學分抵免、雙(聯)學位計畫或學費繳交,主管單位為教務處
2.學生校內住宿或學生課外活動安排,主管單位為學生事務處
3.教師校內住宿安排,主管單位為總務處
4.獎學金或其他經費提供,或經費提供單位,必要時須會主計室
5.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交換教師,主管單位為人事室

七、合約內容備註:

      -國家的部份我方須為 Taiwan, R.O.C.

      -國外合約以英文版為主,若對方需要加簽該校母語版本,合約中請敘明有二版,但仍以英文版為正式版本。

      -如為交換生合約,條文中必須敘明:行政費的收取、自費交換生名額、交換名額。

八、與大陸地區學校訂定合作協議時,應注意事項

1.宜先詳閱「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2.與大陸地區學校擬訂合約,須以正式公文向教育部核報,待教育部審核通過後(約需一個月),使得進行簽約。
3.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時,宜注意名稱問題,堅守交流『對等』立場」,並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合約傳真至教育部大陸事務工作小組備查。
4. 目前我方未採認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學生交流計畫勿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詳見附檔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育部認可名冊(非此名冊內仍可簽約)。

九、合約之簽署:

在完成行政流程後,進行合約簽署。可以郵寄或代表訪問或在簽約典禮中進行,地點不拘。

十、檔案紀錄:

合約生效後,請主政單位自行妥善保管合約正本,影本送國際事務處備查。往後若合約有任何異動,如中止、終止、更改,亦須會國際事務處。

*備註1:檢附相關學術交流合約範本供參(合約簽署人應以對等為原則,如為院、系/所級合約,原則上合約簽署人應為院長、系主任或所長)。
*備註2:檢附國際交流合作評估表供參(供各單位評估締結合作關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