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申請將視教育部預算而定,校內經費分配將以第一次申請為主)。
說明:
(一)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至非新南向國家實習。
(二)新南向學海築夢:選送學生至新南向國家實習。新南向國家指印尼、越南、寮國、汶萊、泰國、緬甸、菲律賓、柬埔寨、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尼泊爾、不丹、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十八國。
(一)選送生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本校就讀一學期以上之在學學生,不包括國內及境外在職專班生,但得遴選他校學生參與計畫,赴國外企業、機構實習。
2.同一學生於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3.選送生於國外實習期間應保有學籍(未休學)。
4.教育部鼓勵選送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實習。
(二)計畫主持人資格:應為薦送學校之專任教師,得聘共同主持人一名,共同主持人應為薦送學校專任或兼任教師。
(一)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薦送學校自訂;新南向學海築夢每一個實習計畫案,實際補助金額由教育部核定。
(二)每人補助額度,至少應包括一張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並以一次為限,另得包括生活費。
(三)實際補助額度須依照計畫書提報為主,實習人數及每人補助額度皆不得任意更動,僅得依實際情況,替換出國學生人選。新南向學海築夢實習人數,不得少於教育部核定最低選送人數,否則校配合款比例將由20%調高至30%,超出金額須由計畫主持人自行籌措,並列入下年度審查。
(四)由本處提供之校配合款,須於當年度年底用完,不得延用至下年度。
(五) 經費預估:
(一)校內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15年02月05日(四)。
(二)有意申請之計畫主持人請將申請表及聲明書(如附件),以電腦繕打印出後核章繳交至國際事務處。
(三)國際事務處收件處理後,將寄送計畫申請帳號及線上申請網址至計畫主持人E-mail信箱。
(四)計畫主持人取得帳號後,須於 115年02月23日(一)前至指定之計畫申請網頁線上填寫計畫案資料(包含上傳實習機構實習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等),並完成資料填寫及送出,逾期恕不受理。
(五)本處將召開國際化與學生交流審查委員會,審議校內計畫案之薦送,為利會議進行,請於115年2月23日(一)12:00前填寫附檔之計畫書(須與教育部系統填寫之內容相同)並回傳至本處承辦人信箱作為會議審查資料。
(一)即日起至115年2月5日(四)止:受理校內申請。
(二)115年2月5日起至2月23日:計畫主持人至教育部網站填寫計畫內容
(三)115年3月初:召開國際化與學生交流審查委員會決定學海築夢子計畫薦送順序,若新南向學海築夢子計畫超過10案申請,則遴選10案薦送。
(四)115年3月底前:薦送申請案至教育部。
(五)115年5月底前:教育部公告核定金額。
(六)115年6月底前:召開國際化與學生交流審查委員會決定學海築夢各子計畫補助金額(如核定金額與原申請金額相同,則不另召開會議)。
(一)國外實習機構簡介、效益、向教育部申請經費、薦送學校提出配合經費及預計選送學生人數(若選送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須另行備註人數)。
(二)國外實習機構同意書或合作契約書影本。
(三)實習機構考評輔導學生方式、提供待遇、計畫主持人與該機構合作時間、計畫主持人甄選學生作業方式等。
註:新南向學海築夢之教育部審查標準包含「選送新住民(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子女赴國外實習之人數」
(一)獲本計畫補助經費出國之選送生,不得同時領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其他出國補助。
(二)獲補助之子計畫案出國前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選送生需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並應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繳交心得報告(學生)、填寫滿意度問卷(學生)及繳交成果報告(計畫主持人),並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以免對學校下年度申請造成影響,請勿逾期辦理,否則須退回補助款。
(三)選送生至遲應於116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屆期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四)選送生在國外實習期間未連續滿二十八日(赴印尼實習期間未連續滿二十五日),不得領取本獎助金,已領取者應全數償還,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教育部。
(五)選送生於赴國外大專校院實習期間應保有學校學籍(未休學),並履行返國完成原攻讀學位之義務,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者,由本校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負責追償並繳還教育部。
(六) 如因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足認危害選送生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之虞,得由薦送學校取得選送生同意後,附佐證資料,報部核可,提前終止、延後或取消選送計畫。
(七)未盡事宜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114年11月04日修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