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吸引優秀東南亞及南亞國家大學校院講師級以上教學人員來臺攻讀碩、博士學位(以博士班為優先),期學成返國後推廣留學臺灣,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東南亞及南亞國家公私立大學校院全職講師級以上教學人員,其任教學校應為已列於本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補助原則及項目如下:
(一)補助原則:
1、本部補助就讀學校每名受獎生每月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不足部分由受獎生就讀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2、補助期間為碩士班二年、博士班三年,每名受獎生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年,超過部分由就讀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3、前目期間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間屆滿、畢業、休學、退學、廢止或停止獎學金之月份止。
4、受獎生因故請假出國且經就讀學校核轉本部同意者,得不廢止獎學金,但應停止不在臺期間之獎學金,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獎學金。
(二)補助項目為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生活補助費等在臺就讀之相關費用。
詳細法規資訊請見: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