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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2學期應屆畢業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以下簡稱僑外生)畢業後在臺實習開放申請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10日臺教文(五)字第1122501306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大學校院僑外生畢業後留臺實習機會,該部訂有「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中、英文版詳如附件1、2)。

三、111學年度第2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如符合上開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一,並取得要點第3點規定之擬實習機構同意實習證明書,至遲應於居留效期屆滿2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畢業後實習之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將相關申請表件函送該部審查。

四、檢送僑外生畢業後實習相關申請表件(如附件3),其中僅有在臺實習申請表按就學身分別區分為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適用;申請案並請依僑生(含港澳生)、外國學生分開列冊,俾利審查。申請表件電子檔可至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頁(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業務專區」-「僑外生事務」項下,依僑生、外國學生類別,點選「畢業後實習」資料下載使用。

五、為簡化公文行政作業,本學期即將畢業之僑外生申請案,請於本(112)年5月21日前彙整相關申請表件繳交國際處審查;惟應屆畢業僑外生如未及於前述時間而於居留證效期屆滿2個月前提出申請者,學校仍應予受理,經學校初審後另行報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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