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2年12月27日以台內移字第11209133831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本次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其中僑外生相關居留重點為總說明五、放寬來臺就學之外國人畢業後,得申請延期居留一年,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居留一次,總延期居留期間最長為二年。(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