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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延攬國際頂尖人才作業要點

修正規定

        教育部109年11月17日臺教高(五)字第1090154169B號令

  • 為協助各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延攬國際頂尖人才,規劃藉由提供符合國際競爭之薪資待遇,以吸引國際人才來臺任教,讓國際人才之學術能量在臺灣學術環境扎根,並提升我國高等教育之國際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 申請資格:獲得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推動大學社會實踐基地、公共性檢核補助款達新臺幣(以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之學校。
  • 學校延攬之國際頂尖人才,分為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其資格如下:
  • 玉山學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曾服務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十年以上,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或產業研究團隊之經驗。
  2. 曾獲得諾貝爾獎、國家級研究院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相當等級之獎項。
  3. 近五年之學術或產業貢獻於所屬領域表現卓越。
  • 玉山青年學者指取得最高學歷十年以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曾服務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五年以上,並具有發展潛力。
  2. 有執行重大研究計畫之經驗。
  3. 近五年之學術貢獻於所屬領域表現優異。

    前項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不得為我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現職專任人員(不包括計畫型專案人員)或退休人員;且不得再請領經費來源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經費之彈性薪資。

  • 補助項目:
  • 玉山學者:
  1. 非法定薪資每年至多五百萬元,一次核定三年,若屬短期交流人員,依實際服務時間依比例核給。
  2. 提供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行政及業務費,一次核定三年,若屬短期交流人員,依實際服務時間比例核給;前述費用得用於行政助理人事費(包括薪資、勞健保及退休金或離職儲金等)、教學及研究之業務費等,並得支用玉山學者本人每年來回一趟機票款(以專任教師方式聘任之玉山學者最高給付商務艙機票款、以短期交流方式聘任之玉山學者給付經濟艙機票款,並核實報支)。
  • 玉山青年學者:
  1. 非法定薪資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一次核定五年。
  2. 提供每年至多一百五十萬元之行政及業務費,一次核定五年;前述費用得用於行政助理人事費(包括薪資、勞健保及退休金或離職儲金)、教學及研究之業務費等,並得支用玉山青年學者本人每年來回一趟機票款(給付經濟艙機票款,並核實報支)。

    前項費用全數為經常門,其餘未規定事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 學校應配合事項:

學者類型/配合事項

玉山學者

玉山青年學者

聘任方式

應符合下列方式之一:

  1. 編制內專任教師。但聘任時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得以編制外專任教師聘任。
  2. 短期交流教研人員,聘期應至少三年,每年至少在學校服務三個月以上。

編制內專任教師

團隊合作

應與校內教研人員共同組成團隊,共同執行教學或研究計畫;團隊成員,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下成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

無限制

法定薪資待遇

提供不低於國立大學教師同職級之法定薪資待遇,包括本俸、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加給。

支持性措施

提供教學或研究所需經費與設備、行政或教學研究助理人事費、教師與其親屬機票、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述措施所需經費,學校得自籌經費及運用其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相關支用基準,依學校規定或政府部門補助經費之規定辦理。

聘任期限與公告

學校應於次一學年度八月一日前完成聘任程序;超過期限者,視為自動放棄。確定聘任之學者,本部將公告名單於本計畫網頁。

  • 符合第二點資格之學校,得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其申請作業如下:
  • 名額分配方式:
  1. 依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落實教學創新、發展學校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推動大學社會實踐基地、公共性檢核)及第二部分研究中心之各領域及經費比重,按級距核給學校單位額度;前述單位額度計算方式,玉山學者為一個單位、玉山青年學者為三分之一個單位;申請計畫經本部審查不通過者,其名額將不退還學校。
  2. 一百零九年以前本部核予各校之預核名額,學校仍得持續使用至名額用罄為止
  • 審查方式:

1.配合學校學年學期運作,一年審查一次。

2.設置審查委員會,並依領域設人文藝術、社會科學、理學、醫學、工學、生命科學及農學六類科,並置各類科召集人,由該各類科召集人推薦學者專家匿名審查。

  • 審查重點:
  1. 延攬人選過去經歷表現(學術之重要貢獻、曾獲得之學術獎勵情形、重要之學術研究成果、個人履歷及著作清單等)。
  2. 延攬人選未來研究主題與校務發展之連結及預期效益:
  1. 學者研究規劃及目標。
  2. 學者研究主題內容及其與學校校務發展關聯性。
  3. 研究工作之具體作法。
  4. 預期成效(預計可達到量化或質化之具體成果)。
  1. 學校提供配套措施及條件(例如研究經費與設備、研究助理人事費、住宿與搬遷費、子女教育協助事項等;前開措施所需經費,學校可自籌經費及運用政府部門補助經費方式籌措。如有與企業合作提供實驗設備、共組研發團隊或挹注經費等相關配套措施,亦請特別敘明)。
  2. 提供待遇之合理性(例如學校申請本部補助非法定薪資待遇額度之評估方式、申請補助行政及業務費額度及用途;並請學校一併說明提供法定薪資狀況)。
  3. 團隊合作建立規劃情形(聘請對象若為玉山學者,應與校內教研人員共同組成團隊,團隊成員應包括校內副教授職級以下成員或博士後研究人員;若為玉山青年學者,無需填寫)。
  • 審查通過標準:玉山學者之學術能量應至少達到本部「學術獎」學術標準、玉山青年學者應達到或具有獲科技部「吳大猷先生紀念獎」學術標準或潛力;玉山學者如為具產業研發重要貢獻者,應至少達到本部「國家產學大師獎」之基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其專業技術應具「國際競爭力」,或對國家產業發展具重要影響力。

2.其專業技術可結合學校或地方既有特殊優勢,由學校提供配套措施,並加入產(企)業團隊合作。

  • 計畫執行考核:
  • 玉山學者以三年為一期、玉山青年學者以五年為一期核定補助經費,學校應達成具體成果及質量化績效,並作為本部下期經費核定之參考依據;另每年應繳交該年度之績效報告。
  • 學校應於現任玉山學者及玉山青年學者聘期屆滿前八個月函報成果報告,由本部送請專家學者匿名審查後,於聘期屆滿前續予核定第二期補助。第二期申請案之名額,不列入本部當年度核予之申請名額計算。
  • 其他事項:
  • 學校依第五點規定應配合事項,得另訂校內規章。
  • 經費撥付、支用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中央政府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辦理。
  • 玉山學者或玉山青年學者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 玉山學者或玉山青年學者於審查通過後至聘任期間,涉性別平等案件或其他違反法令行為者,本部得視其情事停止撥付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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