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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113學年度「促進國際生來臺暨留臺-國際產業人才教育專班」(下簡稱新型專班)」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19日臺教技(四)字第1132300308號函辦理。
二、本新型專班實施計畫教育部業於112年12月25日(臺教技通字第1122303764號函)公告,113學年度計畫徵件業於113年1月17日截止。
二、本次來函為教育部為使新型專班產學獎助金之領取、返還及留臺就業規範更臻明確,修正實施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條件明訂合作企業不得為中資企業。
(二)專班課程規劃如有校外實習課程,不得於國外進行,以利未來之留臺就業。
(三)學生畢業後履行2年就業義務期間,應留臺於國內合作企業任職,不得由合作企業外派至國外分公司任職,或任職於海外臺商企業。如有前述未於國內就業情形,應依未於國內就業之月數比例返還已領之產學獎助金;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四)明定如遇可歸責於學生原因,須返還產學獎助金之全額或依比例返還情形。
三、修正後之實施計畫如附件,歡迎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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